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依法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本省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本省小額貸款公司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對全省小額貸款行業進行統計分析,推進小額貸款行業改革和發展。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踐行普惠金融理念,立足服務當地實體經濟,重點為中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和農民經營主體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擴大信貸規模。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原則上使用市級(含)以下行政區劃,使用省級行政區劃應當具備在全省范圍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資質;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在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使用“小額貸款” 、“小貸”或者類似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股東或者發起人;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應當不低于人民幣5千萬元,脫貧地區注冊資本金應當不低于人民幣3千萬元。注冊資本金應當來源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用銀行貸款或者融入資金投資入股,嚴禁社會集資、借貸或者他人委托資金入股。股東一旦出資,除依法轉讓股份或者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轉移出資。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股東(主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股東(主發起人)股權在小額貸款公司設立2年內不得轉讓,一般股東1年內不得轉讓,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股東(主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范、實力較為雄厚,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申請前1個會計年度凈資產須超過其對小額貸款公司出資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0%,權益類投資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含本次投資資金)。申請前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凈利潤總額在人民幣1千萬元以上,并有與其利潤相對應的合法納稅記錄。
在自貿區等重點支持領域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者由脫貧地區企業法人作為主要股東(主發起人)在當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條件可以適當降低,但申請前1個會計年度凈資產須超過其對小額貸款公司出資額的1.5倍,申請前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凈利潤總額在人民幣5百萬元以上,并有與其利潤相對應的合法納稅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自然人作為一般股東(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金融機構在職人員;
(三)個人權屬清晰且無爭議的自有現金類資產超過出資額的2倍。
第十二條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作為一般股東(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合法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有對外投資資格;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凈資產須超過其對小額貸款公司出資額的2倍。
第十三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主要股東(主發起人)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二)承諾書,承諾申報材料真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組織架構圖;
(五)公司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三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
(七)股東入股資金來源說明及附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合同、入賬憑證、記賬憑證等;
(八)股東基本情況,具體包括:
1.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原件、納稅證明、企業征信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
2.股東為其他組織形式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最近2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原件、納稅證明、征信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
3.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征信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承諾書、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貨幣資金應當提供近六個月的銀行賬戶、理財賬戶、股票賬戶等賬戶流水)。
(九)股東會出資決議、出資協議;
(十)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擬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5)、身份證明復印件;
(十二)經營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十三)股東出資需經授權或者履行審批程序的,需出具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出資的批復原件;
(十四)股東關聯關系說明(由主要股東或者主發起人出具);
(十五)自主申報名稱告知書或企業名稱登記保留意見書;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進行公示,同時抄送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憑批準文件和經營許可證依法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于完成登記注冊10日內,逐級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開立銀行賬戶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掛牌營業。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掛牌營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延期,經同意可延期不超過30日,逾期應當重新申請。未掛牌營業前,不得開展任何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
(一)合并、分立;
(二)減少注冊資本;
(三)變更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四)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書面批復,并抄送公司住所地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憑批復文件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合并、分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決議;
(三)合并或者分立協議;
(四)清查核資報告;
(五)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六)資產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減資理由;
(二)股東會決議;
(三)減資后的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安排;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
(七)減資公告;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載明變更事項;
(二)股東會決議;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載明變更事項;
(二)股東會決議;
(三)股權變更方案;
(四)股權轉讓協議,且受讓方需符合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條件,并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八項有關規定,提供股權受讓方基本情況、出資承諾書、入股來源說明、股東關聯情況說明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100%變更股權,應當按照新設小額貸款公司有關要求提交材料,逐級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一)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等;
(二)變更名稱、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三)增加注冊資本;
(四)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除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權變動事項;
(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備案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會決議、變動事項相關材料、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登記相關材料。其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經營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等材料。增加注冊資本,應當提交由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增資資金來源說明等材料。股權轉讓時,應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且受讓方需符合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條件,并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八項有關規定,提交受讓方基本情況、入股資金來源說明及附件、股東關聯情況說明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變更事項需要更換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換發新證。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的承擔作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其住所地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應當逐級書面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以及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不再經營相關金融業務的,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合規經營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業務,建立健全并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所屬市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不得跨市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
第三十二條 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規范的大型企業或者上市公司發起設立注冊資本在2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以在全省開展業務。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開展以下金融業務:
(一)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二)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三)小額貸款公司同業資金拆出;
(四)不良信貸資產轉讓;
(五)發行債券、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標準化債權融資;
(六)辦理票據貼現(不包括轉貼現);
(七)開展企業發展、管理、財務顧問等咨詢類業務。
除前款規定業務外,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上一年度分類監管評級等級,可以開展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全省范圍內開展貸款業務;
(二)向股東借款;
(三)同業資金拆入;
(四)權益類投資;
(五)接受非金融企業債權清收委托,受托處置非金融企業的抵債資產。
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開展甲類委托貸款等創新業務。權益類投資、委托貸款等業務具體實施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變相出借、出租經營許可證或者相關審批文件;
(三)非法開展受托投資、自營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業務;
(四)非法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五)超出核準的行政區域、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逐級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備,并按照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外部融資賬戶作為放貸專戶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其他賬戶專戶專用,不得用于主營放貸業務用途。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開展外部融資、委托貸款等其他事項需要開設相應賬戶的,應當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規定為關聯方提供與本公司利益相沖突的服務,為關聯方提供服務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服務的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執行關聯交易事項表決回避。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依法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載明貸款種類、幣種、數額、用途、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
(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與借款人自主協商貸款實際利率,但不得違反國家利率有關規定。本細則所稱實際利率,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包含財務咨詢等有關費用在內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按期償還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并依法查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防范金融信用風險。
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客戶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或者網站公示其經營的貸款種類、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等相關信息,并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提示風險。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等制度,增強金融風險的識別、管控、處置能力,提高貸款質量。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報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并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金融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崗位職責要求,忠實勤勉盡責,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轉移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不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實際控制權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流動性困難、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重大負面輿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偵查、接受監察調查以及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住所地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人,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催收債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審計報告、融資等數據信息,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監管數據信息。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風險狀況等方面進行監管分析和綜合評價,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市、省兩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業務信息系統;
(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進入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協助。
有關公司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撓。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反監管要求的行為或者其他風險隱患的,可以約談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要求其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被約談人員應當接受約談并如實回答約談事項,不得推諉或者無故拖延。
第五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及時整改,并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整改結果。
第六十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范圍和需要采取的監管措施等。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向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小額貸款公司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對該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金融風險隱患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開展風險研判、評估,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開辦新業務,暫停增設分支機構,停止批準分立;
(二)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經營管理權限;
(三)限制重大資產轉讓;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控制風險擴大、可能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公司依法采取安排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業務托管等措施,并聯合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處置。
第六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地方金融風險事件,影響區域金融穩定或者社會秩序的,小額貸款公司住所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逐級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六十四條 鼓勵、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和實施行業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開展行業協調服務,維護會員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經營,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湘金監發〔2021〕91號)、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取(注)消業務資質的規定〉的通知》(湘金監發〔2018〕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金發〔2017〕1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湘政金發〔2011〕3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通知》(湘政金發〔2011〕32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1.××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基本情況表
2.××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表
3.××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承諾書
4.××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5.××小額貸款公司擬任高管人員基本情況表
附件1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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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股東名稱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凈資產 |
資產負債率 |
稅后利潤 |
擬出資額 |
持股比例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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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橫向打印,企業法人股東和其它經濟組織類型股東均填報此表,其中主發起人股東靠前填報;
2.凈資產、稅后利潤、出資額以萬元為單位,資產負債率、持股比例以%為單位;
3.凈資產、資產負債率、稅后利潤均填報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數據;
4.未盡事宜可附補充說明。
附件2
××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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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單位或住址 |
資產規模 |
收入水平 |
擬出資額 |
持股比例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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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橫向打印,自然人股東均填報此表;
2.“單位或住址欄”自然人股東屬在職人員的,填報現有工作單位名稱及職務,自然人股東無正式工作的,填報現詳細住址;
3.資產規模、收入水平、擬出資額以萬元為單位,持股比例以%為單位;
4.資產規模按個人現有無異議資產填報,收入水平按上年全年純收入填報;
5.未盡事宜可附補充說明。
附件3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承諾書
××(單位全稱)擬投資入股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現鄭重承諾如下:
1.本人(單位)自愿出資××萬元,入股設立××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作為公司股東,保證按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不抽回資金。我公司承諾該出資全部為自有合法資金。
2.本人(單位)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后,鄭重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遵守公司章程,認真行使股東權力和履行股東義務,未曾并以后也不會參與或從事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洗錢及暴力收債等違法經營活動。××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們愿意依法承擔公司股東所應當承擔的相關法律及經濟責任。
3.本人(單位)保證我公司(單位)所提交文件、資料及證件的真實完整和合法有效性。因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我公司(單位)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承諾人(單位):
蓋章:
日期:
附件4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本人(單位)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出資××萬元,投資入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入股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如下,其中:
1.銀行存款資金 。
2.**基金贖回資金 。
3.**證券交易所轉回資金 。
4.轉讓***公司股權獲得資金 。
5.出售 獲得資金 。
6. ……
附件: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1.銀行存款憑證(包括近半年的銀行賬戶流水、大額存單等)
2.銀行贖回憑證、銀行收款憑證
3.銀行收款憑證
4.股權轉讓合同、銀行收款憑證、被轉讓企業工商登記信息
5.銷售合同、銀行收款憑證
6. ……
自然人股東簽名或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附件5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高管人員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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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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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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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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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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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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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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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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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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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及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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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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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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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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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從 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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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任 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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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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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明如實申報上述個人資料。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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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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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印發 |
政策文件下載(PDF版)
D153D707C7EEBD359BE8D421BF61AA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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